除了高速计算机的普及使高频交易成为可能以外,几次监管法规的变化也促进了高频交易的演进。199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另类交易系统规定”(Regulation 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s)的出台,为电子交易平台与大型交易所展开竞争打开了大门。两年以后,各个交易所开始以最接近1美分的单位而不是以十六分之一美元为单位报价,从而,造成买盘报价和卖盘报价之间的价差进一步缩小,并迫使靠这些价差赚钱的交易商寻求其他交易方式。最后,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05年推出的“全国市场系统管理规则”(Regulation National Market System)要求,交易指令必须在全国公示,而不再只是在各个交易所内公示。当某只股票在某个交易所的价格与在另一个交易所的价格出现微小差价时,行动迅速的交易商就能据此获利。